| 网站首页 | 走进四中 | 教育信息 | 教育科研 | 教师频道 | 学生频道 | 家长学校 | 下载中心 | 图片 | 留言 | 旧版网站 | 
您现在的位置: 安庆四中 >> 教育信息 >> 教育热点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我省中小学借读费不得跨学期收取            【字体:
我省中小学借读费不得跨学期收取
作者:新安晚报    教育信息文章来源:新安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9-11

 

    0908日,省物价局、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要求从2006年秋季学期开始,小学、初中和高中的借读费一律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收费;此前已经收取的借读费,应该返还给学生。收取借读费后,不再收取学杂费。

    两部门表示,《关于降低我省3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规定的小学、初中借读费现行标准,是全省借读费的最高限额,各市要在省定最高限额内制定具体的借读费收费标准。从2006年秋季学期开始,所有小学、初中借读生均执行新的借读费收费标准。之前入学的在校借读生,如原已交纳的借读费中,包括2006年秋季以后学期的,学校应将超过新标准部分退还给学生,并张榜公布。


摘自:《新安晚报》
教育信息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篇教育信息文章:

  • 下一篇教育信息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教育信息文章
    没有相关教育信息文章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