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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省中小学借读费不得跨学期收取 | |||||
| 作者:新安晚报 教育信息文章来源:新安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9-11 | |||||
| 09月08日,省物价局、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要求从2006年秋季学期开始,小学、初中和高中的借读费一律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收费;此前已经收取的借读费,应该返还给学生。收取借读费后,不再收取学杂费。 两部门表示,《关于降低我省3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规定的小学、初中借读费现行标准,是全省借读费的最高限额,各市要在省定最高限额内制定具体的借读费收费标准。从2006年秋季学期开始,所有小学、初中借读生均执行新的借读费收费标准。之前入学的在校借读生,如原已交纳的借读费中,包括2006年秋季以后学期的,学校应将超过新标准部分退还给学生,并张榜公布。 摘自:《新安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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