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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庆四中骨干教师评选和管理暂行办法 | |||||
| 作者:佚名 教育信息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1 |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安庆市教育局2006年工作要点》及《安庆四中2005年工作目标》,为充分发挥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的作用,建设好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队伍,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做好校级骨干教师的评选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级骨干教师的评选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 评选校级骨干教师,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评选一次,每三年为一个任期,不搞终身制。 第四条:学校成立骨干教师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和骨干教师评审委员会,负责校级骨干教师的评审、评定工作。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 :评选校级骨干教师的范围 本校专任教师及每周兼课不少于四课时的教辅、行政人员。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申报校级骨干教师 一、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有良好的师德和奉献精神,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善于合作,积极进取,勇于创新。 二、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安庆市中小学教师行为“八不准”》。 三、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的中学一级教师(中学二级教师,单独评选安庆四中教坛新秀)。 四、积极探索学生发展的规律,能根据学生的年龄、心理特征和思想实际,结合学科教学特点开展教学活动,在帮助学困生方面能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教育教学成绩突出。掌握现代教育技术,通过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和已有的知识,提高自身专业化水平。 五、学生、家长满意度高。 六、任中学一级教师以来教育教学成绩显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学科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扎实,能全面系统地理解所任学科的课程标准,教学效果好,教学成绩连续二年在同学科名列校内同类班级前四分之一。 2、承担、参与校级及以上科研课题结题或取得阶段性成果。 3、在市级及以上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1篇。 4、获市级论文评选二等奖(省级三等奖、国家级等级奖)1次及以上。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 :评选校级骨干教师的程序 一、学校公布有关评选文件后,由个人自荐和教研组推荐相结合,认真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校骨干教师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选进行评审、评定。 三、确定人员并经公示七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校长颁发证书。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教师本次可直接认定为校级骨干教师(仅限于首次评选) 1、具有中学高级教师职称的在职教师。 2、任中学一级教师以来教育教学成绩显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三次获得校级及以上先进集体的班主任老师,两次获得校先进教研组长的老师,三次获校优秀备课组长的老师。 2)、获得省、市、县级教坛新星、师德标兵、劳模、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优秀德育课教师、德育先进工作者等称号的教师。 3)、获安庆市学科教学大奖赛一、二等奖或省级比赛等级奖的教师。 第五章 职责和待遇 第八条:校级骨干教师应履行的职责: 一、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有爱心和责任感,有奉献精神、进取精神和创新精神,有团队精神和高尚的师德。依法执教,做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的楷模。 二、注重学习研究教育教学理论、规律和方法,掌握现代教育技术,追踪科研和教学前沿,严谨治学。不断学习进修,拓宽视野、扩充知识、更新观念,努力提高思想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成为我校教师教科研的中坚力量。 三、认真完成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教育教学任务,保持较高的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四、积极承担各级示范课、观摩课、研究课等观摩、研讨活动,每学期不少于1次。 五、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实验,结合本校实际,参加科研课题,研究解决教育教学中的问题,每年至少在市级及以上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发表一篇较高水平的教学论文、教学工作经验或科研报告。 六、自觉承担新任教师的培养任务,有计划地带一至两名新任教师,帮助他们提高师德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使其尽快成长。 第九条:校级骨干教师的待遇: 一、自2006年始,优先推荐为市、省、国家级优秀教师、骨干教师、模范教师、师德标兵的候选人。 二、优先推荐参加各种学习培训、考察等活动。 三、学校积极支持校级骨干教师参加科研课题研究、总结经验、著书立说等,并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六章 管理办法 第十条:校骨干教师领导小组负责校级骨干教师评选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评选后的日常管理由教导处负责。 第十一条:建立考核制度。依据本办法第五章第八条有关要求,结合教师的年度考核加强对校级骨干教师的考核,考核采用个人自评和学校考评、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二条:建立考绩档案。校级骨干教师称号是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称的必备条件,教导处要建立校级骨干教师考绩档案,认真记载主要业绩,考核、奖惩情况,保留复印件并及时归档,被评教师有义务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并完善考绩档案。考绩档案作为定性和定量考评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建立校级骨干教师信息库和联系制度。教导处建立校级骨干教师信息库,及时记录他们的考核情况和综合情况。定期召开座谈会、经验交流会、组织讲座等活动,充分发挥骨干教师的群体作用。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校级骨干教师称号及有关待遇,收回校级骨干教师证书。 一、调出本校; 二、脱离教育教学岗位; 三、不履行职责,年度考核不合格; 四、违法乱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 五、其他应予取消称号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校骨干教师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校骨干教师领导小组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对评选的指标数做适量调整。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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